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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128期 歌曲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如何举证授权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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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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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如何举证授权链?
【原创】文/汐溟
歌曲侵权案件中,除作为原始权利人的作者本人提起诉讼外,其他权利人均为继受权利人,应该对其权利人身份提供举证责任,即能够自己举证证明获得过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由哪些证据证明?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的证据。因为署名具有推定作者身份的效力,如作者本人提起诉讼,只需举证发表作品的署名即可,如歌曲在线播放时滚动播出的词曲作者,如专辑、CD上署名的作者身份等。如果原告并非歌曲作者或原始权利人,则需要举证有完整的授权链,且对授权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较高。
在天XX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议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92号民事判决),针对原告授权文件的审查观点极具代表性,可以由此一窥此类案件中的裁判观点。
第一,“关于涉案歌曲《常回家看看》,对于天XX音乐公司主张通过福建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获得授权的途径,首先,福建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使用音乐作品承诺书》的相对方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天XX音乐公司,天XX音乐公司并未证明其属于该承诺书中载明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公司等被授权方”。由此可知,首先,权利人应该证明授权途径,即作为继受权利人,应该举证权利由何处继受而来,此即为“授权途径”;其次,授权书作为授权存在的载体,可以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再次,授权的相对方,也就是被授权人应该是原告,这个身份的指向应该是具体且明确的。
第二,“《授权使用音乐作品授权书》附件以及天XX音乐公司提交的福建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游授权材料载明的授权期限均截止于2012年4月30日”。授权文件的授权期是审查对象,授权应该未到期。而且此授权是针对授权链而言,不仅是原告从在先权利人处所获授权未到期,而且,在先权利人的上游授权文件所能表明的授权也未到期。在授权链条中,有一个环节出现期限问题,对下游授权都会有不利影响,即会产生授权瑕疵的后果。
第三,“天XX音乐公司提交的福建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游授权材料载明的授权业务为手机个性化回铃音定制业务,而并非本案音著协主张的音乐作品在线播放及下载”。授权的业务应该与涉案侵权业务一致,如涉案侵权行为为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但权利人所获授权是手机铃音服务,二者的业务范围并不一致,对侵权诉讼而言,原告的主体身份仍不适格。
第四,“天XX音乐公司提交的福建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游授权材料也并未上溯至原始权利人”。授权文件应该形成授权链条,这个授权链条应该完整、严密,以作为原告的权利人为终端,以原始权利人的作者为始端,中间的层层授权关系不能有断裂,否则,后端权利便有瑕疵。
第五,“该协议载明具体的授权权利见附件《授权歌曲清单》,但天XX音乐公司无法提交该清单且协议条款亦未指向涉案歌曲”。授权文件如附歌单,权利人应该能够提供且歌单中应包含涉案歌曲。
第六,“该协议载明甲方所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授权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载明授权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和其他邻接权乙方可视自身情况授权给甲方使用,按照一般语义理解,该协议并未授予授权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应该是明确的,在表述上不能有模糊空间,如在语义或理解上有不确定性,在诉讼发生时,通常会作严格解释,对原告多会不利。
如果歌曲是以专辑的形式存在,则授权链条的举证则